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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房产证需要的证件: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
需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房屋登记符合城乡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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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不动产房产证需要的证件: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房地产登记需要:1、登记申请、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原件、复印件;4、建设项目规划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5、房屋竣工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确认复印件;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2)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有关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房地产所有权证明;(4)房地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益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开申请示范文本。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4、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5、房屋竣工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确认复印件。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确认复印件。8、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国家发改委或军区的项目立项计划和省、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准文件、原件或确认复印件。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帐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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