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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照国家法律享有的权利,即房屋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财产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
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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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登记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四)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五)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包括改建、添建,用途变化等。 (六)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 (七)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下列几种情况均应申请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所有权的要素之一客体灭失,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而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他项权利终止。
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实施调查登记。此调查登记应当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并且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订前完成。调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房屋所有权,即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二)区位情况,由于房屋是房地产,区位有时对房屋的价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区位因素是评值时,区位因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3)用途,即房屋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在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是注册用途还是实际用途;(4)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价值是必不可少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5)施工时间、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周围环境等。,也会对补偿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六)常住人口,包括户籍、实际居住、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七)其他,如房屋装修、附属物、种植物(如珍贵植物)等。,应如实调查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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