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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有6类: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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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有以下几种: 一、初始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 二、转移登记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三、变更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 四、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权属证书(以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典权登记提交设典协议,其他收件及办事时限同房地产抵押登记 五、注销登记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商品房预售合同。 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 说明: 1、上述必收要件主要考虑共性因素,总的要求是坚持质量与时效并重原则,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之外,尽量减少工作环节与受理要件,方便群众办事。但如遇特殊情况,各地仍应区别对待:如产权来源缺乏必要原始证明的,应增加公告程序并延长办件时限;委托代办的,应加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 2、为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在窗口受理时,应验证当事人的身份及申请办理的服务项目。 3、复印件均需交验原件。 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 流程图及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一、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 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二、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一)受理 1、收验证件齐全; 2、初审证件真伪; 3、进行录入登记; 4、填写收件受理单。 (二)初审 1、核验证件; 2、现场勘察(必要时); 3、查档审核; 4、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 1、复核初审意见; 2、对疑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批 1、全程审核; 2、疑难问题终结处理; 3、签署审批意见。 (五)缮证 (六)收费发证 (七)归档 说明: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不需采用三审审批制度,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予以适当简化。
房屋登记簿应记载以下内容:(1)房屋基本状况部分。主要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2)房屋权利状况部分。主要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其中,房屋所有权的内容,主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及注销事项等。(3)其他状况部分。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四、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五、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核定。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办房产证费用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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