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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独立完成,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
(一)房屋权属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 (二)区位情况,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评估房屋价值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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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权属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 (二)区位情况,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评估房屋价值时,区位因素是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三)用途,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是登记用途,还是实际用途。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调查内容包括:(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三)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五)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况;(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八)征收范围内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价格情况;(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
房屋登记簿应记载以下内容:(1)房屋基本状况部分。主要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2)房屋权利状况部分。主要记载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其中,房屋所有权的内容,主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号码、户籍所在地、共有情况、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房屋所有权证书号、补换证情况、房屋性质及注销事项等。(3)其他状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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