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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与户口的关系关于面积补偿款,如果是私房只和产权所有人有关,如果是公房,该款项只和实际居住人及承租人有关,与此套房屋内的户口无关。 关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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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看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就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达成解除关系协议的,或虽未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协议,但对承租人给予了妥当安置或产权调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同时,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迂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说了这么多,该房中户口有哪几个?安置人口7人是哪几个?这两个关键性问题你没谈到。 1.承租人死亡,根据《上海市租赁房屋条例》,由同住人协商产生新的承租人,如果协商不成的,物业有权指定新的承租人,其他同住人对物业指定的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承租人的问题,你如果是同住人的话,即你有户口在里面,应该提起撤销租赁的民事诉讼,让法院判决恢复成无承租人的状态,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动迁组所谓的拆迁协议上,你如果是安置人口的,但没有你签字的,当然是视为对你没有完成安置,我不知道为什么你还要主管部门和开发商对你未签协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多此一举。 3.强拆是要区政府裁定的,如果你是安置人口,一般都会让所有安置人口听证。
公房承租人应当如何认定呢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其公房承租人身份还是不明确的,也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因此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那么变更申请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呢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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