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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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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公房的承租权是不能继承的。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遗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是不可以继承的。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法律规定了两种由他人继续担任承租人的情形: (一)在承租人死亡前,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此种情况下,若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该按以下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加以考虑)。 (二)在承租人死亡前,公房内无本市常驻户口的共同居住人。此时,承租人生前具有本市常驻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该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加以考虑);(3)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加以考虑)。 上述两种情形中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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