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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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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继续租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者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因此,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根据北京市公房政策,承租人去世后,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一年以上的近亲属,可以要求变更承租人,继续履行原公房租赁合同。变更承租人一般要求共居人的户口在该公房内。 根据你所描述的案情,你们可以与房管所协商要求变更承租人,协商不成的,可以以房管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协助办理承租人的变更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更多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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