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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能放弃。 民事权利的行使由权利人的意思决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充分的意志自主和自由,有利于...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债权优先受偿,即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支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到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对工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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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1、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2、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
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是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条件。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进度未按约定完成的,就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也就不能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我们不宜无条件以书面形式放弃优先权,其原因在于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解释,这种放弃是有效的并且不可撤销的。在施工期间,常发生房产商为了贷款而要求施工方放弃书面优先权的情况,企业宜审时度势。特殊情况必须放弃优先权时,可增加相应清欠条款。即业主至×年×月×日之前付清××工程款的前提下,我公司愿放弃××工程优先权,放弃金额不超过××万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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