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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了谁的位置的“关系”问题,而是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内容)对前者如何给予补充的问题。例如...
一是从法律调整的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对某些行为共同进行了规范,形成了法律竞合。例如,注册商标同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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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应该由于不正当竞争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1],以及法院自身还刚开始这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积累和法律理论研究都还相对不足,在诉讼实践中已开始不断遇到一些疑难问题。随着这类案件审判的进一步开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会冒出来。本文围绕若干已经遇到和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期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进一步研究。其中的有些问题,还有待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明确。
将反不正当竞争纳入知识产权不是简单地解释适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而应该创新知识产权理论体系,摆脱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范式依赖,将保护范围从智力成果本身发展到智力成果的源泉,构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的新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之处 一、调整对象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2,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 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特征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主体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规定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是规定其负有哪些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自由公平合理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知识产权法特征: (1)法定时间性; (2)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即国家授予性; (3)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权利; (4)须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所坚持的原则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知识产权法原则: (1)智力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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