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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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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如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1)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委托权,首先应主张其委托权成立并过期,为此应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和过期的法律委托事实成立的证据。贷款合同的签订和货款的交付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自己主张的两个事实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般是借款合同、借款、账簿等证据证明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这样的契约纠纷事件中,债权人提供这两个证据,其举证责任基本完成,其馀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对债权人提供的权利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分配责任。债务人可能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存在问题。此时,债务人必须提供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干扰,受到约束,或者被干扰,权利应该妨碍法律要求,权利应该约束法律要求,权利应该被干扰的法律要求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可以继续为上述主张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声明,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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