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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举证责任

2021-10-26
(1)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委托权,首先应主张其委托权成立并过期,为此应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和过期的法律委托事实成立的证据。贷款合同的签订和货款的交付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自己主张的两个事实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一般是借款合同、借款、账簿等证据证明双方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这样的契约纠纷事件中,债权人提供这两个证据,其举证责任基本完成,其馀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2)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对债权人提供的权利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分配责任。债务人可能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存在问题。此时,债务人必须提供对债权人提供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干扰,受到约束,或者被干扰,权利应该妨碍法律要求,权利应该约束法律要求,权利应该被干扰的法律要求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可以继续为上述主张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声明,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合同纠纷中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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