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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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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二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此外,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还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社预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交付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社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预售房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首先对于开发商的要求,开发商必须手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开发商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将房屋预售合同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3、开发商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全部的土地出让金,且按照法律法规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4、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根据预算房屋进行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已确定下来。 6、房屋预售所得款项,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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