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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有以下两个特点:1、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识别和区分...
驰名商标的特殊性在于可以跨类保护。 跨类保护是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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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如果在某国尚未注册,而有人抢先注册,它可以把抢先者挤出去,重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 二、是在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国家,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与保护; 三、是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侵权诉讼中,认定被告的商标与其近似的可能性较大,认定被告的有关产品或服务与其所有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可能性较大,在很多国家,即使把驰名商标的类似标识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也可认定为侵权。
“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一八八三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一九八四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九十五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驰名商标的含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1、认定驰名商标时,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3、未进行注册的商标,满足驰名商标条件的,其他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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