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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在生活中与“驰名商标”对应的词是“名牌儿”,但二者仅近似而并为相同。其一,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相当大的区域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什么地方性的驰名商标,而“名牌”则有“全国名牌”或“省内名牌”、“当地名牌”之分,其二,驰名商标指的是商标,而名牌有时并不指商标,可能指的是企业名称;其三,名牌的认定至今在国内无法律可循,仅是公众的生活用语而已,但驰名商标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认定,非经其认定的,不能称其为“驰名商标”;其四,也是最重要的,“名牌”的保护至今没有立法,而驰名商标则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国际公约予以保护,能够有效地禁止他人的不正当使用。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驰名商标”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一八八三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一九八四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九十五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两千零三年四月十七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我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到目前为止,获得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共有一千六百四十二个,其中外资品牌占九十八个。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在我国实行个案认定,在商标纠纷发生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之后的纠纷中并不理所当然地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限制是: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除了上述限制,驰名商标的使用和普通商标一样,但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强于普通已注册商标,可以实现跨类保护,可以禁止他人在所有类别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同普通已注册商标,只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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