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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欲提交补充新证据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补充证据的申请。《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
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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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之外没有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应当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新证据;法院允许并要求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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