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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怎样提交新证据

2021-10-29
被告以书面形式或者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没有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被告的申请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之外没有反驳理由或证据,则应当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院允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同时将判决书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并通过再质证时间。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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