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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书面形式或者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没有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补充证据的申...
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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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之外没有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应当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新证据;法院允许并要求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被告以书面形式或者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没有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被告的申请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明确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之外没有反驳理由或证据; 应当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新的证据。法院允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允许被告补充证据,同时将判决书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并通过再质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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