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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三)经过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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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准备有以下两种。一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寻找、购买等多种方法,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适的工具。为杀人购买刀、自制刀、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开工具、登山工具等,为毒品购买毒品等是犯罪准备工具。二、为犯罪创造条件。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了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所有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场所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格斗、欺诈等技术,都是犯罪创造条件。
义务兵安置条例,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的重要军事行政法规。1987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19条。《条例》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条例》还对安置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1]
企业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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