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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1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一律退出现役。”退出...
1、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优惠措施:1。各类教育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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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量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量,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限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义务兵有退伍费。根据法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时,除按规定发给当月应领的津贴(含补贴)和路费外,还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伍补贴:服役不满3年的50元,服役不满3年的70元,服役不满4年的100元,服役不满5年的150元,服役不满6年的200元。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半年的,按上周年标准发给;超过半年的,按周年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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