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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土地确认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认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也将结束,现在农村推进农村房地产登记,实...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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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开展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进行了全面部署,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系统要求。 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方案》提出,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以及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方案》提出,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方案》提出,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防止犯历史性和颠覆性的错误。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得把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把集体所有权改虚了、把集体资产改没了 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着眼于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保护,激活农村各类要素潜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关系清晰、利益分配共享、要素配置优化、治理结构完善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集体资产推进分类改革。对于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以明确债权债务、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对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对于公益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 《方案》指出,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必须坚守改革的原则和底线。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一分了之、吃集体经济的“散伙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要坚持农村土地和资产由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受益、集体内部共同分享,积极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途径,不得把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把集体所有权改虚了、把集体资产改没了。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针对农村千差万别的实际,推进改革不能用一个尺码裁衣,改革的节奏、方式都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给基层留出具体“施工”空间。 深化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土地流转,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截至今年6月,全国家庭农场超过97万家,农民合作社达到140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过12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生力军。 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为核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让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焕发新的活力,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增添新的动力,成为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要规范有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要顺势而为,切实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在“多种形式”上下功夫,既要鼓励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更要支持不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方式,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经营。要在“适度”上做文章,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一定要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不能人为地“垒大户”。 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领域有着独特优势和发展空间,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追求一种模式,不偏好一类主体,重点是强化政策扶持,促进规范发展。要不断创新农业产业链组织形式和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农户、合作社、企业之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要培养职业农民队伍,扶持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创立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开展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进行了全面部署,对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系统要求。 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方案》提出,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以及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方案》提出,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方案》提出,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防止犯历史性和颠覆性的错误。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不得把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把集体所有权改虚了、把集体资产改没了 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着眼于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保护,激活农村各类要素潜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关系清晰、利益分配共享、要素配置优化、治理结构完善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要针对不同类型的集体资产推进分类改革。对于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以明确债权债务、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为主要内容,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健全对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对于公益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 《方案》指出,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 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必须坚守改革的原则和底线。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是一分了之、吃集体经济的“散伙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要坚持农村土地和资产由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受益、集体内部共同分享,积极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途径,不得把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把集体所有权改虚了、把集体资产改没了。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针对农村千差万别的实际,推进改革不能用一个尺码裁衣,改革的节奏、方式都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给基层留出具体“施工”空间。 深化农业经营制度改革—— 土地流转,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截至今年6月,全国家庭农场超过97万家,农民合作社达到140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过12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逐步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生力军。 适应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为核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让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焕发新的活力,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增添新的动力,成为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要规范有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要顺势而为,切实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在“多种形式”上下功夫,既要鼓励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更要支持不流转土地经营权,通过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方式,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经营。要在“适度”上做文章,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一定要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不能人为地“垒大户”。 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领域有着独特优势和发展空间,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追求一种模式,不偏好一类主体,重点是强化政策扶持,促进规范发展。要不断创新农业产业链组织形式和利益联结机制,构建农户、合作社、企业之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要培养职业农民队伍,扶持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创立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带来最新2020年土地征收新政策是怎样的全部内容。土地政策的改革是与相应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1、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2、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3、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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