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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请求拘留报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开具《拘留证》,然后由申请拘留批准的单位负责执行。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定为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拘留决定书递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填写申请拘留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在紧急情况下,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二十条列的情况之一,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立即审批,并走法律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并由法警执行,对被拘传人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拘传是强制被执行人到庭的一种措施,带有强制性,在一定时间内剥夺了当事人的自由,《执行规定》第97条规定,对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拘传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不能是其他的案外人。拘传的适用条件: 一是被拘传人是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只有上述人员不到场接受询问,执行程序无法或难以进行的才可适用拘传 二是须经两次传票传唤。两次传票传唤应是连续的,不能是间断的 三是被拘传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无正当理由,是指其因不应归责与己身的事由致使其无法到场。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室)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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