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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由公安局长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
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请求拘留报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开具《拘留证》,然后由申请拘留批准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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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逮捕由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2.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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