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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参考如下法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如果你们就相关赔偿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
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如你所讲。 但也应为“老板”想一想,你不黑点,能经商吗? 自古都是这一套,即使现在,比起先人,也没有什么新花样。 所以,看透点,别让黑着咱自己就行。 你与地产商先期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这样的合同如有违规的条款,那相关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但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多数条款会是有效的,且有利于出卖方,却不利于购买方。 所以,你重点要做的是全面审查合同内容,必要时,进行修改后再签订。 切不可盲目签字画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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