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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即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期间可以证明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认定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寻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的,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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