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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
一般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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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但≥1%;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 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 2)足背植皮面积>100c2(注:2为平方);1 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残疾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许可: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四)鉴定意见不能用作证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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