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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单位还是要照常给员工批产假,期间不能开除员工,否则违反劳动法。《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
1、只要是在职的员工,就是有权利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的的,但是因为其行为也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是不能享受产假津贴的。同理对于未婚先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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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以女职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因此,用人单位因为职工未婚先孕将其辞退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 《妇女权益保护法》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未婚生育的,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罚款等法律处罚的。 2,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又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以女职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因此,用人单位因为职工未婚先孕将其辞退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 《妇女权益保护法》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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