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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不得未婚先孕,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女...
1,未婚生育的,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罚款等法律处罚的。 2,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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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以女职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因此,用人单位因为职工未婚先孕将其辞退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 《妇女权益保护法》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未婚先孕不违法。 但是,未婚先孕带来的问题也颇为严肃——孩子在出生前办理准生证及出生后的户口办理都会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此时既然未婚同居有了孩子,双方应该是将对方作为终生伴侣来对待的,哪怕为了孩子也还是需要办理结婚登记的。
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法。未婚先孕是指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发生性行为,导致女性怀孕的现象。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因此,只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妇才有合法生育资格,未婚先孕违反计划生育法。对于未婚先孕的行为,各地的处理方法有很大不同。例如,山东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各自子女的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俗称社会抚养费)。因此,四川削弱了非婚生育问题,重点管理双方子女数量。所以,未婚先孕的问题还是要省级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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