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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若公司没有买公积金,可以向当地公积金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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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从2008年到2012年都没把工资划分成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工资,但现在在要解除劳动关系的今天,突然拿出这些东西,问从哪里来的这些规定,原来的总经理都不知道;并说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只能按这执行,即只能按原来50%工资补偿,我该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单位坚决这么执行怎么办?
用人单位因自身的原因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是未交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1、申请补交社会保险的,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就可以的,不用仲裁的。 2、申请支付二倍工资的,证明劳动关系,说明申请理由就可以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举证的。 3、《劳动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辞职的,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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