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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定不能申请缓刑。 2、法院判处实刑是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的。一旦判决了,只能考虑劳动改造表现好去减刑,而不能再改为缓刑了。 3、《刑法》第...
具体到本问的离婚案,判案依据主要是我国现行婚姻法,所以在离婚案中法官怎么对案件判决,请看法官说法: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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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一名前法官的真实感受: 一、曾在刑庭轮岗,判过一些刑案,死刑没判过,但见过一些罪大恶极的重刑犯。现在我国强调慎杀、少杀,所以能判死刑的,基本都是穷凶极恶、罪大恶极之徒,放在古代够杀好几次那种。具体情况过于血腥戾气,不过多描述,我们只从损害结果推测,比如杀人全家的,奸杀十岁不到女孩和一岁多女婴的。现在,我们看到的,只是数据和空洞的结果。但我们敢不敢设身处地的想象,对于被害人而言,当下是多么恐怖的画面!对于他们的亲友,是多人残忍的结果!对于生活在被害人周围的人来说,是多么胆战心惊的环境!而罪犯本人,是具有多么残忍、冷漠的眼神和思想! 所以,每当一个刑案判决时,我关心的是证据是否够充分,量刑是否合法,至于鳄鱼的眼泪,我是不会信的。题外话,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刑庭法官,应心存敬畏,但坚定如铁。面对犯罪行为,必须严格冷血执法,只为社会正义的最终实现。至于柔情的一面,我们留在生活中。 二、大家都谈高大上的,我谈点法官的私利,或者换个说法,合法权益。 坦白说,每个重刑案宣判前,法官都会担心自己被维权。你是严格按罪名和量刑幅度宣判的,但被告人会觉得太重,家属哭闹上访。更多的是,被害人会觉得太轻,觉得你是收了对方好处,或者是睁眼瞎的狗官,大有不死不休之势。此时,法官内心的担忧和不公情绪,是很多人想象不到的。更令人沮丧的是,社会对你的评价,有时也失偏颇,这些都让法官在宣判前后,内心忐忑不已。
1、如果法院在判决时宣告缓刑的,一般不会当庭释放。由法警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后,在看守所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后才能释放。 2、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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