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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布无罪:(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不认为...
刑事诉讼终止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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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结束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不需要诉讼或者不应该继续,结束诉讼的制度。具备以下情况,刑事案件适用诉讼结束:第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少,人民法院不认为是犯罪,此时不需要诉讼,刑事诉讼结束的第二次犯罪执行时间过长,超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的,人民检察院不能诉讼(3)特赦免刑罚的,此时诉讼必再进行,结束的(4)根据刑法诉讼处理的犯罪,检察院或当事人不告诉或撤回诉讼的;(5)嫌疑犯,被告人死亡的;(6)追究其他刑事责任的;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上述为狭义的诉讼终结,即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进行或者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诉讼终结还包括因法院做出确定判决、当事人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事由导致的诉讼终结。
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致使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应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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