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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认定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因我国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存在冲突。 司法解释以劳动者收到书面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知道劳动争议之日,而法律规定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者规定不同,适用劳动仲裁时效和效果就不一样。 不过,法律优于司法解释,要以法律为准的话,你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不能要求到原单位上班的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劳动者错过了仲裁时效只是表明了劳动者失去了胜裁权,不能通过仲裁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还有胜诉权,即便超过仲裁的法定时效,劳动者也能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导致超过超过劳动仲裁时效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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