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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霸王租赁合同的,可以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调和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撤销合同中的欺诈性霸王条款,直接要求款无效。...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者不需要遵从,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合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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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属于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者不需要遵从,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劳动合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要求用人单位更正相关条款,因用人单位违规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关于霸王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的情形来分析。首先,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禁止性规定的,那该合同就是有效的。其次,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仅没有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还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当事人签了合同,且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该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霸王合同,是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义务,往往同时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实际上格式合同一词是中性的,只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其意义是正面的,会大大提高协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如果不公平、侵犯相对方权益,减轻制定方责任才称为霸王合同。对于格式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称之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说明格式合同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一样,是中性的概念。当它“不公平、不合理”时成为霸王合同。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是两个概念。 格式合同由格式条款构成,但格式条款同格式合同一样都是中性词汇。《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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