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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为进一步保障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市民关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咨询相关问题,“对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的?如果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那么如何处理?”本期《律师进社区》栏目就此详细说明解答:首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其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成功,根据调解书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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