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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经常会有未婚的男女朋友以共同名义贷款买房。但一旦中途分手,实际操作中,双方既非配偶关系,又已分手,那该怎么办呢昔日的爱巢变...
你们在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未经过你的同意,无权单独以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银行未进行严谨审查,也存在过错。你丈夫在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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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夫妻中符合借款人要求的一方的名义贷款买房。《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关于借款人要求的规定: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五条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婚后夫妻以一方名义按揭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按揭房的所有权证书往往暂扣在银行,故审判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对该商品房所有权暂不予分割,待离婚以后占有、使用房屋的一方交清按揭款时,再予以分割其房屋所有权。即先分割房屋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权,对首付款及按揭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待全部交清按揭款之后,再分割该商品房所有权。首先,对于已缴纳的房屋按揭款及首付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谁就应给付另一方已缴纳的首付款及按揭款的一半,然后通过竞价或协商或评估将房屋现有的价值确定,再减去剩余贷款的本金,即为现实的房屋增值部分,再支付对方该部分的一半,对于未来的还款由房屋所有权取得人自己决定是一次性还款还是分期付款。其次,按揭商品房现有的价值应通过双方的协商、竞价或评估来确定。婚姻期间按揭的商品房在离婚时由于价值的升降存在一个不稳定状态。是升值还是降值,只有通过市场来衡量。有了现值,再减去按揭的共同债务(当然这个共同债务不应包括未还贷款的利息),剩余的应是房屋升值或价值的部分。该部分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风险和盈利。谁取得所有权,谁就应给付对方一半的盈利或风险。至于贷款利息部分,不应算在共同债务里,原因是:如果按贷款期计算高额利息,在二十年贷款期满后,房价是只升不降的,这就是说,如果离婚时只考虑将贷款利息算在夫妻共同债务里,分割房屋后的非按揭人承担了贷款利息债务,而未享受贷款期满后房屋增值后的权利,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离婚时分割尚在按揭期间的商品房,不应把贷款期内的利息算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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