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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和质押的区别在于: 1.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是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质押的成立,就须当事人达成合...
1、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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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一是成立条件不同。根据双方的约定,留置权直接由法律规定。 二是占有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和转移为要件,但质权只在设定时转移占有,担保物与债权没有事先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与担保物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 3、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质量权的目标包括动产和财产权;留置权的目标只是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当债权在清偿期未清偿时,质权当然可以行使质权;当债权在清偿期未清偿时,留置权必须有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实现。 5、消除不同。质量权不会因为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被消灭。 法律效力:留置权效力优先。
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最后是标的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质权在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留置与动产质押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显著的区别:(1)留置物与质物虽然都是动产,但是,留置物是债务人为履行主合同而必须移交于债权人的动产,留置物即是主合同的标的物;质物则是债务人为履行主合同而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合同以外的财产。(2)留置物的所有人是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质物的所有人可能是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质押是一种新的担保方式,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动产质押转移质物的占有;抵押中没有权利抵押,即权利不能作为抵押物,权利质押中权利是作为质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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