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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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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包括: 1、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购房合同书、付清房款证明(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建筑用途等具体信息未明的,须提供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 5、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 6、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7、属于“合作建房”类的房屋出租,须提供行政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 8、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的,须提交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提供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10、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如无办理延期,则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并要求合同附加因政府拆迁、改造或收回土地,该合同自动失效的条款(住宅用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视为自动延期)。
◆办事程序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各类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妥招工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时,与劳动者初签、续签、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应在《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备案名册》填写清楚。 3、审核通过:工作人员在“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内,做好招工登记备案的信息维护。 4、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劳动者人事档案的调集、保管等工作。 5、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还应在该《劳动手册》和档案袋中的《劳动力登记表》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6、审核未通过:告知未通过的原因。
第一步,递交申请材料。若以个人所有房产设定抵押,需要提交抵押当事人的有效、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及《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等;若以单位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则须提交企业营业、授权、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由银行出具的价值资料等。第二步,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第三步,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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