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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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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是中国的学校给予被评选出来的优秀学生的一种荣誉称号,三好是指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三好学生”的评选自1954年开始,以固定的评选比例、基本相同的衡量标准,在中国的所有大、中、小学校普遍推行。“三好”成为学生追求的目标和荣誉,也成为“好孩子、好学生”的同义词。2012年3月,针对多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发起的停止评选“三好学生”的提案,教育部发言人表示教育部并未对“三好学生”评选作出统一规定,不会干预学校做出决定。一般要求一、思想积极,品行高尚,热爱班级、学校。学习积极努力,热心为集体服务,在班级、学校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二、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及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法规。三、讲文明,懂礼貌,有团结意识,有爱心。四、学习勤奋,刻苦努力,成绩优秀。五、积极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两操一课”表现认真,成绩优秀,有自觉锻炼的好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2、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如该案例中何某被扇耳光,未必危及其生命、但却损害其生理功能,破坏其身体。 3、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陈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每一次体罚都会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心灵伤害是永久的,很难愈合的,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我国《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这里所说的公民当然也包括未成年人。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放学后老师强迫学生留下做作业,不准回家,限制其人身自由,已经侵犯了学生们的人身自由权。同时,这种行为也属于一种变相体罚,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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