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范文二】 收条 今收到高山乡铁匠沟大队马胜田、牛兴旺二同志送来的棉花技术承包合同资金叁仟圆整。 湖南省农业科学研究所经手人:张玉山 ×年×月×日 【范文三】 今收到 新桥大队王庄生产队养鸡专业户王学真同志夫妇共同损赠的办学经费伍佰圆整,生产白品种鸡娃伍拾只。 长沙农业技术学校(盖章) 【范文四】 收到 ×年×月×日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依定金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债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这种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2)证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为债之成立的证明的定金。(3)违约定金,其性质和作用与违约金相同,都具有间接地保证合同履行的效力。(4)解约定金,这种定金是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其丧失定金所有权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用双倍返还定金来实现合同的解除。 (5)立约定金,是在订立合同前而交付的定金,其目的或效力在于保证在此之后订立正视合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4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3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