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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退休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损害原单位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损害原单位的利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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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双重:是的,双重劳动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冲突。用人单位招聘尚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是,劳动者未终止与上一单位的劳动合同,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1。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伤赔偿的法律风险一般来说,劳动者已经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社会保险不需要也不能重复办理,导致劳动关系建立后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劳动者一旦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保险不应该双重。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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