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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享有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劳动者应当积极争取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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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判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是否需要上班以停工留薪期期限是否期满为准。停工留薪期期限一般以医疗治疗和医疗机构建议休息的时间计算。具体期限需依据受伤情形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支付工资。原工资指的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已期满的,劳动者应当上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满,应当复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无论是否鉴定,鉴定结论是否出来,应当复工。按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确认需要继续休养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休养期间一般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方法生活费。 按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不需要继续休养的,必须复工,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可按旷工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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