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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做项目。 二、材料的提供。 三、数据的提供。 四、承揽方式。 五、定作物的品质.定作物的品质及质量保证。 六、定作物的交付和验收。 七...
1、需要定做的项目。 2、定做原材料的提供。 3、定做物的技术数据及图样、样品要求。 4、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但这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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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除了一般合同具备的主要条款外,其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 一、定做项目。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应进行的工作,对定作物的规格、数量和价款作明确约定,这是承揽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 二、材料的提供。定作物所需的原材料提供方、原材料品名和规格。 第 三、数据的提供。定做物的技术数据及图样、样品要求。 第 四、承揽方式。即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方式。 第 五、定作物的品质.定作物的品质及质量保证。 第 六、定作物的交付和验收。主要约定定作物的交付时间,及验收时间和方式 第 七、转包。针对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约定。 第 八、双方权利义务。就加工承揽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明确各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最后,就是合同违约及争议处理方式等约定。
1、需要定做的项目。 2、定做原材料的提供。 3、定做物的技术数据及图样、样品要求。 4、承揽人完成工作的方式,但这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 5、定作物的品质和质量要求。 6、约定定作物的交付时间,及验收时间和方式。 7、针对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约定。 8、双方权利义务。 9、《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能不能变更合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变更合同,其有变更权。所谓定作人的合同变更权,是指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变更承揽合同内容的权利。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通常可以变更承揽合同关于承揽工作要求的约定,其根源在于: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需求完成一定工作最终向定作人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合同,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不在于得到承揽人的劳动过程,而在于得到承揽人最终交付的工作成果。因此,只要定作人愿意赔偿承揽人的损失,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意变更合同。如果法律禁止定作人对承揽合同进行根据自身需要的变更,反而会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变更合同要有什么条件定作人行使变更权,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行使变更权。通常情况之下,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前行使变更权,但是,如果工作成果可以复原或修正,则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之后定作人也可以行使变更权。但是,承揽人一旦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承揽即因履行完毕而告终止,定作人自然无变更权可言。2、定作人变更权的行使在客观上应当具有可能性。若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具有不可逆转性,则合同变更为不可能,定作人不得行使变更权。除上述两个条件之外,定作人可以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要求,无须特别理由。定作人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承揽人因定作人变更而增加的劳务费用、设备使用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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