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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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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故承租人可以就与拆迁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可要求与被拆迁人就安置房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的拆迁补偿:1。解除租赁协议房屋拆迁时,承租人与房屋产权人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合同,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不再给予承租人补偿。2、未解除租赁协议2、1产权置换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出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2、2承租人取得的费用2、2、1搬迁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或合作规定计算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1)设备搬迁、安装费用;(2)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费用2、2、2停产停业损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至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3、如果对拆迁方案不满意,建议不要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可以依法向房管局申请裁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一)由未经登记建筑的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相关资料,填写《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申请表》,并承诺对申请事项和相关证据承担法律责任;(二)未经登记的建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等部门核实情况并如实出具书面核实证明;(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区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责成其派出机构提出认定处理意见;(四)认定处理意见在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并且没有投诉或者举报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送达当事人。公示期间有投诉或者举报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再次公示调查核实结果。当事人对认定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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