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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行为的认定标准有: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
违反海关法律、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缴纳关税等进口环节,数额大、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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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海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走私行为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四)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处罚。(五)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它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六)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走私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货物进出境的;2、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隐瞒、伪报或者其他手段逃避海关管理、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货物进出境的;3、伪报、隐瞒进出口货物价格逃避关税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缴纳关税的,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入境外运输工具的;5、未经海关许可并缴纳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擅自将特定地区的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6、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和货物;7、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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