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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行为的认定标准如下: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货物进出境的;2、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隐瞒、伪报或者其他手段逃避海关管理、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货物进出境的;3、伪报、隐瞒进出口货物价格逃避关税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缴纳关税的,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入境外运输工具的;5、未经海关许可并缴纳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擅自将特定地区的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6、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和货物;7、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违反有关海关的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
走私行为归纳有以下四种: A、绕关的走私行为 B、通关的走私行为 C、准走私行为(间接走私)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D、后续的走私行为(变相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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