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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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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对竞业禁止的违约金和补偿金的数额标准并无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的两者相同,有的两者有差距。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主要考虑两点:1、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所造成原公司的利益损失;2、离职后在新单位创造的利益的多少以及原公司给予的补偿金总数)。日后辞职去新单位后若发生了竞业禁止的违约金纠纷,可以此确定违约金是否过高,过高时可请求法院酌情减少。
1、有效。这也是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当然公司提出这种要求,应当给补偿金。 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企业可以据此要求员工离开竞争对手公司并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企业支付补偿金是从员工离职时开始的,而不是发现员工违约才发放。二者是两个法律关系,即员工可要求补偿金,企业可要求员工履行竞业禁止协议。 3、如果员工确实泄露了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原企业可以起诉。如果没有泄露,不管员工是否掌握企业商业秘密,都需要承担责任。 4、可以,因为补偿是从离职后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时算的。 5、如果一定要在这家公司工作,只能在竞争对手公司中从事与原公司岗位不相同的其他工作,避免违约。 6、只要协议签订了就生效,及时没有约定补偿也生效,公司应当同时支付补偿金,如其不支付,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其支付补偿金,支付补偿金是公司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 另外,竞业禁止协议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如果是普通员工,企业不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即使支付补偿金也不行,那样协议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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