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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为债的一种形式,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担保的债权债务。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
房产抵押担保未经登记,但是抵押权未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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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延迟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本债权、利息,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六,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五。四。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变卖费:一、损害赔偿金。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三,比如拍卖费、诉讼费等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有称原债权,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是担保的重要内容二,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主债权
同一财产抵押担保两个以上债权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限、范围和最高债权。为了履行担保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为即将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优先受偿担保财产。 经当事人同意,最高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可以转入最高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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