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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没收的工具,违反者根据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可以回去。 二.城管部门对依法实施扣押或没收的物品主要有以下4种处理...
城管没收摆摊人的东西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罚款,罚完款之后一般都会还给商贩。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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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管没收的工具,在违章者根据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后,是可以要回的。二、城管部门对依法实施扣押或没收的物品主要有以下4种处理方式:1、违章者根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后,扣押物品归还当事人;2、扣押后决定没收的蔬果、食品等,在当天运送给社会福利部门,由福利部门开具接收证明;3、暂扣的横幅、纸箱等不便保存、无经济价值的物品,则当场销毁;4、依法决定没收的或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扣押物品,由当地城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处理,在上级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后,请物价部门进行估价,有拍卖价值的进行公开拍卖,无拍卖价值的经粉碎破坏后交废品回收公司回收,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城管没收摆摊人的东西主要目的还是为了罚款,罚完款之后一般都会还给商贩。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扩展资料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一般不可以的,特殊情形下可以的,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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