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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选、根据你提供的材料,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由被申请人发放工资的事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均未对解除劳动关系做出明确的表示,此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十四条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根据此条款规定,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未签订合同的事实已经发生,其违法事实存在,双倍的工资应当支付。法律规定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是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但是不能因为有个无固定合同就免除了对公司违法的惩罚性赔偿。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计算时效要考虑起始时间,本案的事实上于2015年8月20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一)项规定查档(即查询、复制)后才知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即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工资人民币33600元)而发生争议。所以,根据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应当认定不超过诉讼时效。保险费虽然不属于工资报酬,但是这是法定公司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由于公司的违法造成劳动者没有获得保险赔偿的机会,公司应当补交相关保险。最后,根据你的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被支持;你要求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应当被支持;你要求补缴社保的仲裁请求应当被支持。
你好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中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超出了期限,自身权益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时效期间可因法定事由中断或中止,当事人要对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条第四款还规定,如果劳动关系一直存在,那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原则上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关于仲裁时效,应注意以下几点例外情况: 第一,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关于起算点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具体规定了几种情况: 第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可见,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加以了较重的举证责任,较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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