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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申请设立的合资企业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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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需要到注册地的工商局申请办理需要提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需要明确申请书须有其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外资企业代表处设立申请书须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外资企业代表处设立申请书须有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外资企业代表处设立申请书须有从事的业务范围;外资企业代表处设立申请书须有首席代表的姓名;外资企业代表处设立申请书须有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外资企业代表处设立申请书须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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