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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没有安排的,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为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上述规定中的“累计”,并不是在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是指您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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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包括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假,但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只能在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收入。
对于劳动者应休的年假天数,单位应按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假工资。员工要求用人单位在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中支付法定补偿申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到年假可以集中、分段、跨年度安排的特点,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假应获得年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标准低的,应该要支付3倍工资。不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成谅解,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给予1倍的工资。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离职时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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